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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浙江省现代服务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课题结题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6-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绩效管理,健全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浙江省现代服务业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现代服务业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课题(以下简称开放基金课题)。

第三条 开放基金课题结题工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成果的社会价值和学术价值,坚持质量第一和精品立世的原则,严把成果质量关和学术水平关,促进社科强省建设。

第二章 结题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课题组应按照课题申报表中的总体设计和成果形式,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课题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必须紧扣课题的主题和研究范围。课题结题条件满足以下成果之一:

1.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须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各类课题成果必须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

2.成果形式为专著的,须正式公开出版;

3.成果形式为研究(调研)报告的须被市级(不含县级市)以上党委政府、有关实际工作部门肯定并采纳吸收;或获得市级(不含县市级)或厅局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媒体上发表产生较大的、良好的社会反响;或获得省领导批示;

4.预期成果形式为两种以上的,以最能体现课题设计内容的成果为主递交结题;

5.如不符合以上成果条件的,可申请专家鉴定结题程序。

第五条 成果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结题:

1. 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国内外重大奖项;

2. 成果要报批示后转为省规划课题的;

3. 在立项两年内,课题负责人以本课题为基础深化研究申报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并获立项;

4. 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但成果已经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并出具证明材料;

5. 经专家鉴定符合结题要求的。

第六条 课题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或内部呈送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浙江省现代服务研究中心课题成果”字样及课题编号。未注明者,一律不作为课题研究成果,不予结题。结题时请严格填写《浙江省现代服务业研究中心课题结题审批书》,并将结题材料递交给中心。

第七条 中心工作办于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结题材料。成果经审定不符合结题要求的,课题组须在6个月内修改完善研究成果,重新递交结题材料。

第三章 课题的终止与撤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终止课题研究:

1.课题负责人因身体等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2.课题成果基本完成,经两次审定仍未达到结题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课题研究并通报课题承担单位:

1.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

2.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以及其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3.逾期未完成研究任务或经批准延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4.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十条 对被终止或撤销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暂停申报中心发布的课题项目。情节严重将记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课题管理工作及相关解释由浙江省现代服务业研究中心秘书处暨浙江树人学院现代服务业研究院负责,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浙江省现代服务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课题结题实施细则(浙现〔2023〕02号).pdf】已下载次
  • 附件【浙江省现代服务业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课题结题审批表.docx】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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